央广网深圳6月4日消息(记者孙莹 刘祎辰)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生活中经常有“月光族”抱怨:“我这个月破产了!”在一些欧美的影视剧中,也经常有“个人破产”的剧情。但实际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企业破产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而个人破产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又迈出一步。如何平衡破产者及其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有哪些内容具有突破性?在完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或“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开,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这次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有很多突破性的内容,回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他说:“比如政府要有专门的破产管理部门,比如简易程序,以及自动冻结、自动终止程序,这些都是原来的破产法里没有的。所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在制度上、在机制上都有很大突破。”

  征求意见稿将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确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行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分析:“在个人破产问题中,有些个人因为对法律不够熟悉,在申请破产方面,在破产事务的进行方面,都需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指导;在对管理人的指定管理、对社会的信息公开等方面,也需要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行使相应的职权。我们把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交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会比由法院来行使更为适当。”

  而对于将个人破产简易程序作为必备程序,王欣新分析:“因为个人破产问题和企业破产相比,有些案件是相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清楚,资产状况也比较明确,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降低其成本、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非常符合中国实际。”

  有人以为,允许个人破产是要保护欠债者。其实,可以申请破产的不但有债务人,还有债务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逾期未被清偿的债权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说:“个人破产制度首先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就可以把‘老赖’所有的资产都拿来清算,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债务规模50万元的门槛设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孙迎彤介绍,这是经过反复讨论后初步设定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会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50万元已经达到了有可能不能完全偿还的数额。有一个重要事项,就是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申请破产,最终能不能够受理或者是批准,还是由法院最后作出综合裁决。如果债务人本身的资产量是比较大的,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这样一个数额就进入破产程序的。”孙迎彤说。

  个人申请自身进入破产程序的,需要提交诚信承诺书、财产及收入说明等。而且需要自法院受理日向前追溯三年,一切财产变动均需要报告,以供甄别申请人是否为“诚实守信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恶意破产的“老赖”来钻空子。孙迎彤说:“评估一下它里面有没有恶意欠债、恶意逃债的可能性。有些人可能知道自己不想还钱了,提前就开始转移财产,这些在条例里都是有规定的。”

  当债务人获批进入破产程序,经过一定的免责考察期并完成清算,才可以得到剩余债务的豁免。征求意见稿将考察期设定为三年。在此期间,债务人都将与包括高铁动车一等座、三星级以上宾馆、新购置不动产和机动车等高消费无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居住面积也不得超过安居型商品房面积标准。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了所有确定清算的财产、遵守了所有权利限制,且没有出现藏匿财产等行为,免责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权并免除剩余债务,破产清算程序至此终结,债务人获得了重新开始的机会。不过,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深圳市人大代表、律师赵广群分析:“在任何时候,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只要发现破产申请人存在欺诈,都是可以申请撤销债务免责的,并且终身追责。”

  征求意见稿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李曙光分析:“比如,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和现行破产法的关系;对于个人债务数额限制的具体规定;对于一些逃废债行为的规定;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界定;还有一些个人破产的替代机制……这些都是下一步要继续加以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