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乔女士被丈夫起诉离婚,还被要求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2258万元,而她之前对这巨额债务并不知情……近年来,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这种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已经成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严重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乏有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今天(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线上发布,同时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疫情防控期间家事纠纷如何解决?法院对夫妻共债案件有何维权指引?

  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常涉及一方当事人因年老、患病、或在京外、境外等,直接参加庭审活动存在一定障碍,同时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全面开启“云立案、云审判、云调解、云质证、云查询、云保全”的全方位“云模式”,依托线上诉讼平台审结各类家事案件占比超过50%。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单国钧介绍,该院一季度审结各类家事案件122件,依托线上诉讼平台网络庭审64次,网络调解撤诉结案43件。单国钧表示:“结合疫情形势和当事人实际,我院大力开展‘云审判’,引导当事人参加网络庭审,并在辖区6个监狱建设远程法庭,实现远程提讯、庭审。在近期审理的一起特殊离婚案件中,我院家事法官稳妥安排在监狱服刑的一方当事人顺利参加网上庭审,线上与另一方当事人和孩子可视化交流,最终促成案件温情化解,高效审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显示,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过去两年在家事审判案件中占比超过20%。典型案例显示,乔女士被丈夫起诉离婚,还在未签字、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要求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2258万元。法院审理发现,《借款合同》载有案外人与男方的签字,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男方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定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分析:“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女方‘被负债’的问题屡有发生。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时,应着重审查该债务是否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又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时,则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单国钧分析,审理此类案件要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单国钧表示:“在仅有举债方与未举债方参与的诉讼中,我们将证明债务真实性及用途的责任分配给举债配偶一方。”

  白皮书强调,当事人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提供借据、欠条、短信、微信记录等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真实借款关系的证据材料,仅有款项流动,不足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单国钧表示:“即便当事人提供了欠条,也存在离婚时为了争夺财产而虚构债务的可能。法院应根据双方当时的感情因素,钱款用途等综合判断。”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遵循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张琳分析:“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和‘共意共享’原则,不仅能够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白皮书典型案例显示,夫妻双方均系某公司股东,男方持有60%股份,女方持有40%股份。男方因公司经营对外借款并出具担保书,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债权人以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无固定收入,且双方在借款期间购买房屋和车辆为由要求女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定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琳介绍:“一般而言,如果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的定性,亦应当依据上述标准进行审查。”

  实践中,仍有夫妻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达到“假离婚,真逃债”的目的。对此类纠纷,法院如何认定呢?张琳表示:“认定的理由一是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借款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二是大额负债情况下仍然进行家庭高额消费,三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明显失衡。”

  白皮书提示,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既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应当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两大风险向极端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