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深圳5月4日消息(记者刘祎辰 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5月4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5月3日,正在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5813824位,这其中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企业资不抵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重整或者退出市场。对于那些诚实,但不幸陷入债务纠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个人,如何让他们有重新开始正常生活的机会,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简称“个人破产条例”)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在近期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深圳为何迫切推进个人破产立法?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破冰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有何作用?

  为什么深圳如此迫切地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深圳商事主体总数的37.5%。除了数量惊人的创业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创业,还有很多小微企业主往往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捆绑在一起,企业可以破产,个人不能破产,不少债权人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进行抵押。这不仅加大了金融风险,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创造了空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执行会长林慧说:“因为我们有大约百分之七八十的企业在做企业贷款的时候质押了个人的财产,应该说是押上了他们的身家性命。我们希望这部法能保护到这些为我们深圳发展建设敢于冒险、敢于投资、敢于担当的这些企业主,给他们有一个缓冲的机会。”

  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却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效果。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他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对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他们有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破产条例实际上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套规则。”

  活跃的经济活动给深圳提供了探索和践行破产制度的沃土,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此后破产案件快审模式、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企业股权整体拍卖等新作法从深圳推广至全国。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工作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说:“现在的个人债务清理主要是走市场化的自愿、自治的原则,靠当事人的协商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它在社会上起到了转化旧有观念,使人们能够接受个人破产制度,让其成为市场经济一个必不可缺的制度理念;另一方面,在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方面,它也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